私校退場,學生權益備受矚目,為維護停招私校學生權益,教育部研訂「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草案,對於被列入專案輔導且全部停招的私校在學生,由主管機關選定同縣市鄰近的學校安置分發,且分發學校應提供助學措施,大專生與高中職生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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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9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教育部近期預告相關辦法草案,明定分發對象範圍、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學生分發方式等。
草案明定,分發對象為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具正式學籍學生。
學生分發流程事項包括停招學校應盤點學生數及整理學籍資料;應徵詢並蒐集學生轉學意願與需求,並納入學校停辦計畫,作為學校主管機關擇定分發學校的參考依據;辦理學生分發說明會,並彙整學生志願選填表後造冊並函報學校主管機關,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學生分發結果等等。
草案明定分發學校選定原則,以選定與停招學校位於同一或鄰近縣市的同級、系科學校為原則(如五專分發至五專、大學分發至大學),且3年內未被列為輔導改善學校或無重大違規的私校。
學校主管機關協助學生分發至他校就讀,依學生選填志願結果辦理分發,但有3種情形可例外,1、回戶籍地就讀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可選填其他縣市同級、系科學校,經學校評估後可專案處理;2、專班分發,相關科系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者;3、校外專班,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分發學校上課,需另尋鄰近學校適當場地校外上課,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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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也規定,學分抵免標準以科目名稱、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得辦理學分抵免,但如科目性質差異過大,則不予抵免;而為避免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依分發學校畢業條件,可能無法如期畢業,但書就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例外得依原學校之畢業條件或從優辦理,以維護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之權益。
學生經分發、轉入新校後,學雜費仍以原學校標準收取,若分發學校的學雜費收費較低時,則依分發學校的收費標準收取;學生分發後可能產生增加相關支出如交通費、住宿費等,明定由新學校提供就學就貸、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住宿或交通安排等助學措施,及心理層面的輔導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