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陳志東因在部落格發表「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揭露業配新聞嚴重性,2017年遭中時開除。陳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歷審均勝訴,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須按月給付5萬多元薪資直到復職為止,最高法院駁回中時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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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東說,他2009年7月進入中時影視生活中心擔任記者,但2017年5月3日被調至編緝中心當編輯,此調整不利其勞動條件,向北市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中時竟在調解結果出來隔天,也就是6月28日,以他在5月31日至6月2日連3天曠職、故意散布不當言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理由將他解僱,主張中時違反《勞基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中時主張,陳志東不聽從主管指示進辦公室開會,為經營管理和培訓多元人力的必要,才把他調任編輯,並非違反僱傭契約;而他連續3天曠職,又於同年5月18日在網路平台撰寫「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一文,洩漏營業秘密及職務應保守秘密,故終止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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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調查後,認為將陳調職看不出是基於培訓多元人力的企業經營需求,另檢視副總LINE群組的言論,有許多火爆、情緒性言論;經查詢電子郵件紀錄,被指曠職的3天中有2天陳都有發稿單給同事,交付工作成果。
高院認為,陳雖在網路揭露公司新聞業配的現象,並附上業主、金額等資料,但資料在中時群組內傳送,沒有加密措施,也沒有註明為秘密或要求保密,難認是營業秘密;陳多次以電子郵件通知人事主管,請求恢復發稿權,拒絕轉調編輯,中時明顯拒絕受領勞務,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除扣除34萬元已領取薪資外,其餘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判陳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