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今(7)日發布「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增訂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的比例,以及強化漁會運用監督機制等相關規定,落實電協金運用資訊公開透明,協助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
依據電業法第65條規定,電業除了訴求穩定營運外,營運期間,每年應提撥電協金,兼顧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的發展與居民福祉。
對此,經濟部今日發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的修正結果,增訂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的比例及強化漁會運用監督機制等相關規定。
經濟部表示,現行電協金辦法是在108年4月16日訂定發布,但當時尚未訂有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的相關規定。為了配合離岸風力發電的發展,並提升周邊居民福祉,因此新增規範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的比例及相關規定,來強化電協金運用的管理與監督機制。
新增規範中提及離岸風力發電業者按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每度提撥0.018元,所提撥的電協金區分為補助型70%,及專案型電協金30%。
其中,補助型電協金占比70%,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縣市政府占總電協金的10.5%,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縣市政府所轄漁會占38.5%,陸域變壓(開閉)設施所在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占21%。
針對漁會補助型電協金,增訂內容表示應開立漁會電協金帳戶存管,由漁會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電協金運用規劃,管理委員會成員並納入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代表。
此外,明定漁會補助型電協金運用規劃,應將促進當地漁業共存共榮納入考量,電協金款項半數以上作為補助實際從事漁業的漁民生計、辦理沿岸及魚礁漁業資源復育,或推動漁村經濟發展。
修正內容最後指出,接受電協金分配的對象,須在每季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
經濟部強調,期望透過此次電協金辦法修正,強化漁會電協金的事前監督審查,以及有效運用於漁民相關的指定用途,落實電協金運用資訊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