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發生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一審法院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保齡球館業者劉得斌6年10月徒刑,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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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在2015年1月20日凌晨,因為變電箱爆炸起火釀生火災,消防局派出84人前往搶救,但在灌救過程鐵皮鋼架的兩層樓建築突然坍塌,造成進入火場的6名消防員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杰殉職,另有一人受傷。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得斌為新屋保齡球館負責人,卻未依法檢修,造成電源線年久失修引發火災,館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和緊急照明設備,也因失修無法發揮初期救災功能。
劉得斌在一審審理時辯稱,消防員救災本就有風險,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他,以及館內消防缺失都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都合格等。
但合議庭認為,救災當時分隊長指揮調度並無不當,而保齡球館被檢查出多項缺失,消防人員僅抽測,非逐一檢查各項缺失,難據此認定劉得斌有善盡定期檢修設備責任,不採信他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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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合議庭認為,劉得斌的行為與釀成火災、造成6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而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劉得斌犯後始終否認,也沒有和解,判處6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劉得斌6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