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土病例激增,連續數十天單日確診人數都突破萬人,造成不少民眾居隔在家,更有人擔心,沒辦法上班工作,對於經濟上會產生很大的負擔,對此,勞動部放寬勞保規定,輕症、無症狀確診者,可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NOWnews今日新聞》也整理8大常見問題,QA呈現讓您一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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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 COVID-19,於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 可否申請傷病給付?A: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屬第 5 類傳染病,其確診者 之收治處所以醫院為原則。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擴大 醫療應變量能,強化輕重症分流,於 111 年 4 月 8 日公告 「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規定確診個案符合 一定條件者,調整為居家照護,並給予相關醫療照護措施。考量整體防疫政策及被保險人給付權益,勞動部於 111 年 5 月 6 日以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260 號函釋放寬確診 COVID-19 之被保險人自 111 年 4 月 8 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Q2.確診 COVID-19 之被保險人請領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之要件 為何?A:請領傷病給付之要件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1. 進行居家照護。 2. 隔離不能工作 4 日以上。 3.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二、職業傷病給付 1.因執行職務染疫。 2.進行居家照護。 3. 隔離不能工作 4 日以上。 4.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Q3.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之傷病給付計算標準為何?A:居家照護發給日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居家照護只因規定之解隔條件為準。依普通傷病給付與職業傷病給付之計算標準分述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1.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即確診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之50%,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2. 舉例:
(1)於111年5 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 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元×50%×7天(隔離之第4 天起)=5,343元。
(2)於111年5月8日確診 COVID-19,依111年5 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元×50%×4天(隔離之第4天起)=3,053元
二、 職業傷病給付
1.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Q4.申請傷病給付應備文件為何?A:符合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須檢具下列文件,由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至勞動部辦理:
1. 傷病給付申請書。
2. 傷病診斷書。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 書」(影本即可)者可免附;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檢附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申請流程懶人 包 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350-64623-205.html)、健 保快易通 APP 登載「PCR 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 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
3. 申請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請領職業傷病者,應於申請書填載染疫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
Q5.傷病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何?A: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 5 年,可於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 出申請,只要沒超過 5 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
Q6.被保險人未確診 COVID-19,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 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A:1.不可以。傷病給付係針對「遭遇傷病」致不能工作,所給 5 予之薪資補助。是以,被保險人須經「確診 COVID-19」, 於「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可以 請領傷病給付。 2.至與「確診者密切接觸」之「居家隔離」,或自國外入境之 「居家檢疫」,並非確診者,不符「遭遇傷病」之請領要件, 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Q7.確診 COVID-19 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滿解隔後之7日自 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A:不可以。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進行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領到原有薪資者,可申請傷病給付。至自主健康管理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可外出正常生活,故不符合請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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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傷病給付請領要件之一為「未取得原有薪資」,如於居家照護期間取得部分薪資可否請領?A:1.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要件。是以被保險人如因傷病不能工作致薪資收入有短少,無論短少之程度為何,皆符合「未取得原有薪資」之請領要件。
2.如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等,亦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因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編輯:陳苾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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