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並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有短期債務,台鐵員工除具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員,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轉調其他機關,其餘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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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鐵事故頻傳,行政院決議推動台鐵公司化,今年3月3日在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4月21日經表決初審通過,並送出委員會;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
台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置監察人3人至5人。董事應有1/3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的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的專家代表至少各1人擔任之。
政府應移撥台鐵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的短期債務;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
台鐵公司成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發7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轉調台鐵公司人員,除了自願離職者外,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應予維持。
隨同業務轉調台鐵公司,原適用的交通事務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也依相關法令辦理,並適用原機關的組織法規。繼續任用人員的退休及撫卹事項,台鐵公司並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以撥繳及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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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的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的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項目包括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的必要設施。
另外台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所造成的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