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7年偵辦一起手機搶奪案,因犯下重大違失,導致許姓男子無故被關119天冤獄,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考量,蔡女除本案外,沒有其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或受職務監督之情事,今(20)日判決申誡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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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調查,蔡甄漪目前是新北地院法官,但2015年她任職台北地檢署期間,偵辦日籍被害人手機被騎乘機車男子搶奪案,因為沒有注意到警方未循指認嫌犯注意事項,在日籍被害人指認時採單一指認,而於2016年1月訊問被害人時,僅提示警方單一指認的照片,也沒有要求被害人先陳述目擊經過、犯罪嫌疑人特徵,更沒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照片中的人,最後就將許男起訴。
許男最後遭判10月確定入獄,經監察院調查確認為冤獄,許男提再審,2019年獲判無罪確定,並獲刑事補償59萬5000元;監察院彈劾蔡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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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認為,蔡女的違失情節重大,又審酌刑事補償求償委員會決議向蔡女求償33萬元後,她無異議接受,並於允諾時限前悉數繳納賠償款,行為後態度良好,她的違失行為存在於單一個案,其他任職台北地檢署期間,考績及職務評定都甲等或良好。
職務法庭認為,近年我國檢察官工作負荷沈重,囿於偵辦個案之時間、勞力,精準度難免受限,蔡甄漪任檢察官時固有未防免證據錯誤風險之違失,是許男發生冤獄結果之諸多因素之一,考量一切情狀,判決申誡處分。申誡將影響年度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