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0)日三讀修正《國安法》防止經濟間諜,增訂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竊取、洩露、重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最重可處12年、並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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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國家間競爭已不限武力裝備,也包含各產業與科技的角力,且國家安全概念不限於軍事方面,也及於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近年來,台灣高科技產業屢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競爭對手,違法挖角,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影響台灣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與競爭力。
針對經濟間諜罪部分,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佔、詐術、脅迫、擅自重置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露,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若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法條明定,如犯罪行為人所得的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另外過去也曾發生飛彈內有重要零件遭以假亂真,造成整個飛彈都無法發射。因此修法也增訂,禁止採購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的軍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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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對用於軍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的產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是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違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知悉是不實的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交付或提供,足以損害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