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確納入威權統治時期的行政不法,並設立權利回復基金會,若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額為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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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是指自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後,將把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生命、侵害自由、剝奪財產,由促轉會確認不法,以平復行政不法。
行政不法類型包括,被害者於不法追捕期間,遭軍事或治安機關射殺或擊斃;被害者獲判無罪後,卻由治安機關送相當處所進行感訓處分;治安機關於被害者服滿刑期後,未依法釋放並移送相當處所強制工作。
另還有被害者受徒刑或感訓處分宣告並執行完畢,卻未立即釋放;治安或警察機關為抑制政治性言論,將被害者裁決送交相當處所執行處分或查扣當事人出版物;軍隊於228事件期間洗劫被害者財物。此類非屬司法不法案件,都將納入。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今也三讀通過,為處理威權統治時期的賠償及權利回復,將由行政院設立權利回復基金會,而所需的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三讀條文明定,若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額為1200萬元;其餘包括受逮補、拘禁、狙擊、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其賠償金額由賠償基數、金額附表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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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也規定,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而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的第三人不當取得,而仍屬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原財產無法返還時,將以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