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2)日排審朝野立委提案《釋字748施行法》第20條修正草案,希望開放讓同婚家庭的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準用《民法》的收養規定。經逐條審查後通過初審,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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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2019年5月通過後,同志可辦理結婚登記,但收養小孩則規定,單身同志可以收養,但之後結婚,養子女無法被同性配偶收養。民進黨立委范雲、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團分別提出《釋字748施行法》第20條修正草案。
被邀請來列席報告並備詢的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各立委及黨團提案,放寬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範圍,與異性配偶趨於一致,法務部敬表尊重,但有關施行日期的規定應配合修正。
根據法務部書面報告顯示,有國外研究指出,在同性家庭成長的兒童,長大以後在結婚意願、有無全時工作、教育程度、憂鬱指數、酒精使用度等,與異性雙親家庭成長的兒童,有明顯差異,「但該研究的方法已多受學界批評」;另有較多國外研究顯示,同性伴侶家庭養育的子女,在性別認同、性別角色行為、性取向偏好及認知功能等,均與其他家庭養育的子女無任何差別,「故尚無具體實證在同性家庭成長的兒童,身心發展上有負面的影響」。
外界質疑,同性家庭有穩定度不足情形,無法提供孩子穩定的雙親關係,但收養家庭是否具備完善親職能力,以及有無穩定的家庭結構,為媒合收養評估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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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江永昌表示,原先同性婚姻不會產生夫妻間具生育力的狀況,但免術換證狀況出現後就會出現,例如:跨女跟順女與跨男跟順男都可自然受孕,但其中生物上父親是否可以成為法律上生父?能否適用婚生推定?還是要以認領方式為之?都會產生問題,《釋字748施行法》並未讓同婚可以準用婚生推定的規定,對於跨性別同性婚姻的父母子女間關係,法律適用上的確有很大的疑問。
逐條審查時,陳明堂表示,尊重立委提案,但在一些文字的順序,例如:共同收養是不是要寫在前面等,可參考《民法》1074條的立法例。最後,召委黃世杰表示,原則上先按照范雲的版本通過,文字上再參考法務部所提的立法例,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