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藝人徐乃麟不滿借錢新台幣90萬元給蔡姓男子周轉,卻討不回而提告。一審判徐乃麟勝訴,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原審判決無誤,判蔡男應返還徐乃麟9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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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乃麟提告主張,蔡男在民國104年12月間以某公司有資金運用需求為由,向他借款90萬元,承諾於一週後還款,蔡男簽發90萬元的支票作為借款的擔保,不料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他屢催蔡男還款未果,提起返還借款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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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蔡男應還款90萬元,蔡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認定徐乃麟可依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請求蔡男給付90萬元,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此外,徐乃麟與蔡男之間另有刑事官司糾紛。蔡男之前控告徐乃麟擅自以不動產抵押借款1500萬元,並挪作私用,涉嫌詐欺等罪,案經不起訴確定;一審認為蔡男虛構事實申告,依誣告罪判刑5月,案經上訴,二審2月間仍判蔡男5月,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