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蟑螂肆虐 議員:店家有苦難言

▲議員張耀中揭露,台中市職場「求職蟑螂」肆虐,已造成店家有苦難言(圖/柳榮俊攝2022.4. 26)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2022-04-26 14:40:12
台中市議員張耀中今(26)日質詢時揭露,台中市職場「求職蟑螂」肆虐,已造成店家有苦難言,要求市府勞工局應避免曲解法令,才能讓勞資關係更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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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耀中指出,台中市某知名連鎖餐飲業今年招募一位新進員工,該員工待遇優渥,但工作多次出現嚴重錯誤,造成企業損失,主管要求改進卻不見成效。勞資雙方溝通後,商議以合意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但該員工後續卻刻意拒收資遣費,並向勞工局申訴。


張耀中表示,勞工局在調解過程未深入了解詳情,更曲解法令、辦事僵化,一再要求資方提供和解證明,否則將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30日內未完成支付,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以下罰緩。在該員工要脅下,這家餐飲業老闆甚至被迫多付10萬元資遣費才完成和解。


張耀中認為,由於政府較往昔更重視勞工權益,因此在法令解釋或裁判認定上,都不免或多或少偏向勞工,但勞權過重以及求職蟑螂肆虐問題將壓垮資方。另外,企業主對法條陌生以及罰鍰的恐懼,付出超越法定資遣費的金額給勞工,這不公平的勞資糾紛案件在勞工局介入下出現離譜裁判,顯然勞工局員工的法律素養有待加強。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勞方不當假借行政權力,使資方權益受危害,台中市已有許多案例,他認為本案資方未違反勞基法第17條,勞工局同仁法治觀念需加強。


張耀中建議,台中市勞工局應該擴增資方為宣導對象或加強勞檢處內部會的行政合作,避免資方沒妥善保障勞方權益,進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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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指出,由於勞動部已刪除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是否需支付資遣費仍須以個案勞動契約終止原因認定,此案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新制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若勞資雙方已就資遣費用達成合意,則應依約定內容履行,不得假借行政管制規定要求對方支付更多費用,建議資方要給付資遣費時,應將相關提存或要給付金錢的證據留存,若因勞方自己的因素不領取,此時不可歸責於資方,應不會違反勞基法第17條未在30日內將資遣費給勞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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