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成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也制定教職員工慰助金,以及私校財產歸屬等規範,學校解散清算後,除合併外,校產可捐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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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少子化衝擊,近年已有多所私立高中職、私立大專校院陸續停辦,教育部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卻因為私校財產歸屬、專案輔導學校的改善與退場期限等關鍵條文無共識延宕多時,直到今日院會透過表決才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後2年內需改善,若屆期未獲免除者,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招當學年度停辦。被停招後要重組董事會,專任教職員、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並不得少於3/4,其中1/3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
專案輔導學校依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項目分別為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離職慰助金,若由基金墊付者,每人最高墊付6個月最後在職薪或薪資為限,若有意願繼續工作,能用學校主管機關的媒合機制,其它學校聘任則可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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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最具爭議的私校財產歸屬,也確定專案輔導學校停辦2個月後,學校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以外,其賸餘財產可捐贈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若條例實施前已停辦的學校,也可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條例也規定,賸餘財產捐贈基金、中央機關、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應根據《土地稅法》28條之1規定,於受贈時補繳。另外專案輔導學校出現財務惡化影響營運時,可於2年內申請改制、合併,或改辦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未完成者則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