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縣市首長以上等級的公職人員要公開財產資料,但縣市議員不用,法務部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審查。法務部表示,基於透明化及防貪腐考量研議修法,近日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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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第6條第2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至於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則無須公告。法務部表示,為達成財產申報透明目的,決議修正該規定,增列直轄市與各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亦應上網公告,另考量上網公告之期間為何乏明文規定,因此修正增列應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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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行法第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公職候選人的申報資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申報10日內上網公告,法務部考量,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各候選人上網公告日歧異。且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雖須申報財產,如經審定資格不符,也無公告之必要,故修正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同時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將財產申報資料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法務部審酌,公職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並無實益,增訂上網公告期限為1年;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