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以及候選人都需要上網公告財產申報,另外公告時間為至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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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並未規範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及近千名議員需定期申報財產並上網公告,民眾只能到監察院翻閱,而且不能抄錄、影印、攜出。
法務部廉政署長鄭銘謙說,目前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需要公告財產申報資料,考量縣市議員兼負質詢、議決預算重要權力,同時回應民意需求,此次修法把議員、議員候選人列入公告對象。
法務部指出,目前未規定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期限,考量如將公職人員的歷年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其內容龐雜,而年限久遠的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也無實益,因此公告期限改為喪失申報身份1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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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候選人部分,法務部表示,現行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申報10日內上網公告,但考量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各候選人上網公告日歧異,且相關不符資格的候選人,也無公告財產的必要。
法務部說,修法後將改為,審定候選人名單的同時,也要將財產申報資料列冊供人查閱;另外候選人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並無實益,因此也規範公告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