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9日電)擔任某公司副總的許姓男子,前年到台中市一家涮涮鍋用餐後,因腹瀉就醫發現罹患敗血症向業者求償。一審法官認定業者應賠新台幣28萬餘元,經上訴二審改判應賠18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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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許男民國109年9月1日晚間10時許,與友人前往台中市西屯區一家涮涮鍋店用餐,食用海鮮鍋物及含生蛋的月見打拋豬飯後,發生腹痛、腹瀉情形。
許男次日上午仍腹瀉多次,前往醫院就醫並服藥後仍未見好轉,隔天凌晨2時前往醫院急診,經診斷為敗血症、感染性胃腸炎等,並轉入加護病房治療住院多日。
許男康復後,認為業者未盡提供安全、衛生商品的義務,在調配月見打拋豬飯原料的生蛋製程,或料理海鮮鍋物時,發生食材遭受病毒或細菌感染情形,導致他患有敗血症等疾病。
許男提出醫療費用2萬9434元、工作損失1萬9600元、看護費用1萬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7萬9517元等,共計向業者求償83萬餘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業者辯稱,從病歷記錄內容,無法認定許男的症狀,與食用涮涮鍋店販售的餐點所致,且許男用餐後30小時才到醫院住院,另男子當天食用的餐點食材皆通過審核。
許男的友人也到庭作證稱,當天用餐過後就覺得不適腹瀉,其間除了喝水,沒有再吃其他東西,家裡也沒人因為喝水肚子不舒服,到醫院就醫,醫生說可能是生蛋不乾淨所造成;許男並表示,吃完火鍋後身體不適,僅吃幾口家人所煮的白粥,未吃其他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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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依據相關證據,許男主張身體不適,因食用業者販售的食品所致,尚屬可採,且業者無法舉證處理食材符合相關規定。一審判處業者應賠償28萬961元。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許男求償有理,但一審原判慰撫金過高,改判總計應賠償18萬961元,全案不得上訴。(編輯:謝雅竹)1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