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將國家太空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並規範9大業務,促進台灣太空科技研發能力提升,而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太空中心業務包括,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進行太空科技的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促進太空科技的國際合作及交流,協助太空產業發展並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辦理國家發射場域的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等。
三讀條文規定,國家太空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置監事3人至5人。董事、監事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國家太空中心心置董事長1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三讀條文也規定,董事長初任不得超過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而董事長、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另外院會也通過5項附帶決議,科技部、太空中心在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5個月內,訂定利益迴避相關規定;太空中心在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3個月內,訂定人事晉用徵選、旋轉門相關規章,旋轉門需送科技部備查。
太空中心也因改為行政法人後,採購不再適用政府採購法,因此要求在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3個月內,訂定適用採購規章,送科技部備查。另外也要求科技部,在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5個月內,制定績效評鑑辦法,並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