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木夫/政治裁罰李雨蓁,盧市長又神隱了

▲台中市長盧秀燕。(圖/台中市政府提供,2022.04.06)
文/木夫-2022-04-19 10:51:26
在去年罷免陳柏惟投票日,當時陳柏惟辦公室執行長李雨蓁因為發現包括有人在投票所附近攝影等亂象,所以在臉書貼文呼籲民眾去監票,阻止干擾投票的事情發生,但她最近竟然因此被台中市選委會裁處50萬元,理由是違反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這根本是竹篙湊菜刀,大開民主倒車,目的是要繼續掩護非法干擾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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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關鍵問題是,李雨蓁為什麼要在臉書貼文叫大家去「監票」,為什麼要阻止類似攝錄影的干擾投票行為,又為什麼這樣會影響投票意願跟結果。基本上這是非常有用的干擾,尤其對於掌控地方人脈勢力方來說,更是有用。簡單講,這是在監看支持者有沒有出來投票,還沒有,趕快私下催票;除此更是在監看反對者有沒有出來投票,以及告訴那些反對者我正看著你,不用出來投票了啦,假如看到攝影機還繼續去投,以後就有得好看了。

其實這樣的干擾投票並不是新鮮事,2020罷免韓國瑜的那一場也是這樣,不停出現,不停排除。而陳柏惟罷免案遇上顏清標家族勢力,肯定是更變本加厲,一直到中二選區立委選舉,更是沒在怕,許多離譜明目張膽的畫面都有被新聞報導,而也肯定只是冰山一角。

這些真正干擾投票的人及背後主使者有被裁罰嗎?完全沒看到,只看到提醒大家要去注意的李雨蓁被罰了50萬元,合理嗎 ?

難道法律沒有規定?當然有,刑法第147條很清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142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來為了讓執法更明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96年修正,因為刑法第147條雖有妨害投票秩序罪,以規範投開票所外之投票秩序,但為實際選務作業需要,尚有加強規範必要,增訂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但是,這有必要再修正了。首先,在96年的時候,或許三十公尺是有意義的,畢竟那時候攝影器材不像現在光是用手機就可以很清楚。第二,在選罷法裡頭的三十公尺規定,原本是希望讓執法有個明確的依據,結果竟然反而成為執法的僵化。這個立法初衷,意思就是要讓每一個投票者都能安心,都能不受干擾,卻變成執法的放水漏洞,只要在三十公尺外架起大砲攝影機也沒有違法?這是把刑法142、147當作塑膠嗎?

再回頭來說李雨蓁被裁罰的事情,已經很多人起底台中市選委會的成員內幕,而這個裁罰也已經被視為是盧秀燕在跟顏家重修舊好。盧秀燕如果再繼續神隱,推說台中市選委會是獨立機關,不關她的事,那就真的太虛偽了。今年底選舉,盧秀燕還是市長,她必須出來大聲宣誓,在台中市的選舉絕對杜絕各種干擾、攝影的行為,絕不放水。


●作者: 木夫/資深國會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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