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遭拒賠?專家:不知情有爭取空間、3步驟爭權益

▲投保醫療險,如果不知道自己已罹病,算不算「帶病投保」?此爭議與訴訟近年暴增,專家表示,只要投保時,的確不知道自己已經罹病,可透過申訴、評議、訴訟等關鍵3步驟,保障自己權益。(示意圖/shutterstock)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22-04-05 10:40:29
投保醫療險,如果不知道自己已罹病,算不算「帶病投保」?萬一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給付被拒絕,保戶只能含淚接受?專家表示,此爭議與訴訟近年暴增,但只要投保時,確實不知道自己已經罹病,可透過申訴、評議、訴訟等關鍵3步驟,保障自己權益,確保爭取理賠給付過程有「逆轉勝」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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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消費者因帶病投保(投保時已在疾病或在妊娠中)的申訴案件,2021年達173件,與2017年的86件相比,5年間數量暴增1倍有餘,顯示帶病投保所衍生的爭議,近年來日趨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爭議中,不少案件是保戶不知自己罹病的情況下投保,卻在請領保險給付時被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已罹病」為由拒賠,對此,擔任多年律師的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指出,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明知自己罹病而投保,都有爭取理賠空間。

同樣的問題,擁有哈佛大學法學碩士學位、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執行副院長吳俊穎也說,爭議主要在保險公司與保戶對確診日期認定有落差。醫療實務上,病人在進入臨床期後(即從症狀出現,到確診的這段期間)才會向醫師求助。不過,吳俊穎指出,醫學上,其實在症狀出現前,通常致病因子已在人體發生病理上的變化,但是還沒有臨床症狀出現,這段期間叫「臨床前期」,投保期間若落在這個階段,就極易產生爭議。

另外,有時病人症狀已出現,但醫師未做診斷、或者醫師做推斷但檢查報告尚未出來,也會導致醫學上與保險公司所認知的確診日期出現落差,所謂帶病投保爭議衍生而來。

劉北元與吳俊穎也都認為,雖然《保險法》127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若已在病中,保險公司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責任。不過,實際判決案例顯示,法院有可能做出有利被保險人的判決。

吳俊穎舉例有位46歲的婦人罹患乳癌,申請保險給付時遭拒賠,原來是這名婦人當初在醫院門診時,陪同就醫的姐姐向醫生說明,妹妹乳房不舒服已長達2至3年,姐姐的說法被醫生寫進病歷表主訴欄,保險公司據此主張該婦人投保時已罹患乳癌,拒絕給付保險金,雙方對薄公堂。

吳俊穎說,《保險法》127條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明顯可見徵象,才能在客觀上要求被保險人不能有「諉為不知之情況」。但若無法由外觀判定是否罹病,則被保險人不能被指為故意隱暪病情而帶病投保。也因此,法官最後在判決時就指出,是否為惡性腫瘤需經專業醫事人員以精密儀器檢查才能斷定。

另一案例是常見的憂鬱症,保戶投保前由於母親罹心臟病、女兒離家出走,有失眠頭疼等症狀就診身心科,投保醫療險後因重度憂鬱症住院治療,出院後請求理賠遭拒。保險公司認為保戶投保前已罹患憂鬱症,但法院認為保戶投保前的狀況未經醫師確診為憂鬱症,且投保前醫師雖診斷保戶罹患廣泛性焦慮症,但經台大醫院鑑定,該疾病與後來罹患的憂鬱症並不相同,無因果關係,判保險公司敗訴。

劉北元指出,保戶雖因失眠等症狀就診,但法官並未因此認為保戶知道自己已罹患憂鬱症,需經精神科專科醫生診斷才能確診的疾病,法官不會苛求保戶有自行判斷能力,進而認定保戶帶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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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進一步提到,《保險法》第127條文義中,只要投保時所罹患的疾病,保險公司就可以拒賠,並沒有實務上所採用「被保險人有無知悉疾病存在」要件,也就是說,法條規定非常嚴格。但法院現在把被保險人的誠實與否作為判斷重點,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明知自己罹病而投保,都有爭取理賠空間。

也因為司法見解與法條文義的落差致保險公司拒賠案件,經常在進入評議或訴訟程序中被翻盤,認定保險公司應理賠,因此,劉北元表示,保戶在醫療險理賠申請過程中,一旦遇到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拒賠,若確實不知道自己投保時已罹患疾病,可以向金融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或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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