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防人員吹哨者之稱的徐國堯,8年前遭消防局免職,他認為《警察人事條例》免職規定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有差別待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9)日下午開庭辯論,內政部長徐國勇在警政署長陳家欽陪同下出席。徐國勇指出,警消有高度紀律性,與一般公務員不同,現行考績規定達2大過免職並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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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間,徐國堯為改善消防人員惡劣勞動環境,帶頭發起國內首場消防人員爭取勞動權遊行,並聲請釋憲,主張消防人員超時勤務、沒有充分休息、加班費給付不合理等,司法院大法官2019年間作成釋字785號,宣告《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憲。
不過,徐國堯2014年被任職的高雄市消防局以執勤懈怠、無故未參加訓練、誣告浮報加班費等違失,在42天內記42支申誡,當年度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積達2大過,遭高市府免職。
徐聲請釋憲,主張《警察人事條例》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免職規定不同,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基於「懲戒一元化」原則,免職的懲戒權應為司法院掌管而非行政機關,相關規定賦予行政長官免職權,已屬違憲。
關係機關內政部長徐國勇今親自領軍出庭辯論,他主張,這牽扯司法懲戒權跟行政懲處權,到底是二元制還是把所有第一次的免職規定全收歸司法權內;從《憲法》增修條文清楚明訂,考試院掌管公務人員的任、免,且規定停止《憲法》83條任用的適用,是把任免、把長期憲法實施的三權分立、五權分立規定明文化,免屬於考試權的一部分,考試權是廣義的行政權,不能把免字免掉;增修條文是在憲法之後增修,就是憲法的位階。
內政部、銓敘部的代理人均主張,《警察人事條例》免職規定並無不當,警消職務常遇突發、須有機動性,要貫徹長官命令,有高度紀律性,因任務性質不同,應給予長官在發現不適任人員時有斷然處置、即時汰除不適任人員的權力,達到領導統御與團隊紀律。
大法官呂太郎詢問,有無避免主管蓄意刁難的機制?銓敘部司長蕭正祥說,現行機制是沒有,但比較容易發生官官相護問題,有過錯,長官都會先維護、輔導部屬,而且通常是發現的時候就會馬上處理。
徐國堯表示,自己是現行制度的犧牲品,「就像隨便抓到一個人就說他是小偷,不用勘驗任何證據,長官要處罰基層消防員簡直易如反掌,造成絕對權力、絕對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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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末,徐國堯說,這不只是他的個案,也涉及全國警消人員,消防人員是救人工作,如果救人的人都沒辦法自救,如何救社會大眾,部長說我們沒紀律才死那麼多消防員,聽了真是很傷心難過;機關都沒有正面回答大法官的疑問,要如何避免長官濫用懲處權。
憲法法庭今天也有辯論另一起由北高行法官聲請的案件,討論憲法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蘊含「懲戒一元化」的憲法原則?《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長官監督權所必要可進行免職,有無侵害司法機關享有懲戒權的意旨?2起釋憲案都涉司法懲戒權,司法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均迴避,由資深大法官黃虹霞擔任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