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陳碧涵4年前在國立台灣戲曲學院民俗技藝學系擔任專任副教授時,被控詐領鐘點費,涉偽造文書。士林地院認定,罪證不足,將她判處無罪,案經上訴,高院認定原判決無誤,今(29)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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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陳女辯稱她是在倉促之間,僅憑印象告知日期,僅屬過失所為等語,並非無據;另審酌陳女實際完成4小時課程,與單據登載的上課時數相符,戲曲學院核發4小時鐘點費共3180元,並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教育部沒有受到經費損失,且陳女在單據製作前,有提出移地教學申請表。
檢方指控,陳碧涵擔任實務增能案校外實習教學課程4小時授課教師,原定於2018年3月26日下午1時至5時,在新北市新店屈寶中路的課程,改到隔月20日星期五下午到板橋區上課。陳女仍在曾姓助理詢問授課時間、地點時,告知3月26日在新店授課,使助理填寫民俗技藝學系實務增能案校外實習教學課程單的資料有誤,並送系主任核章,涉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