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午,高雄市衛生局於接獲民眾反映楠梓區某食品業者涉提供過期食品予機構團體廚房使用,經查,該業者提供食品外,也派駐廚師進駐機構廚房烹調,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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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上午高雄市衛生局接獲民眾反映後,在3月24日及3月25日衛生局所人員分別前往食材倉庫及廚房共5處執行「無預警稽查」,查獲2處有發現逾期白米、佛跳牆、果汁、里肌豬排、小湯圓及人造奶油等10項食品,當場予以封存,責令業者不得擅自移動,並帶回相關事證漏夜釐清來源與流向。
衛生局發現,業者無法清楚交代囤放逾期食品之理由,涉及使用逾期食品烹調供人食用,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衛生局嚴正呼籲食品業者務必落實管理,善盡社會責任,勿心存僥倖使用與提供逾期食品於消費者,如有違法將依法嚴懲,以維市民朋友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