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4日電)東方航空MU5735航班21日在廣西墜毀,機上132人恐全數罹難。據中國現行規定,航空公司對每名旅客的賠償限額僅人民幣40萬元(約新台幣180萬元),相關律師指甚至不如地面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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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慈善雜誌微信公眾號24日報導,中國空難遇難者家屬及受傷乘客可獲得的賠償分為兩部分:一是承運人(航空公司)所承擔的賠償;二是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賠償。
依據中國民航總局2006年發布「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0萬元。
在此之前,中國的空難賠償額更低,1993年推出的相關文件,將賠償最高限額定為7萬元。
據報導,在「7萬元時代」,2000年武漢空難,每人賠償12.5萬元;2002年大連空難,每人賠償18.4萬至19.4萬元;2004年包頭空難,每人賠償21.1萬元。
如今,進入「40萬元時代」已16年,中國國內居民收入水準已經大幅提高,輿論普遍認為40萬元的標準已經不合時宜,業內專家學者也呼籲對標準進行修改,但至今未有進展。
報導指出,在實務上,這個標準也難以落實,因而名存實亡。近年來的幾起空難事故中,賠償標準都遠超過這一標準。例如,在2010年的伊春空難中,人均賠償上限達到95萬元。
報導引述馬航MH370空難事故家屬代理律師張起淮的意見,他表示,40萬元的賠償限額至今沒有提高,也沒被廢止,但空難事故已經不再按照這一標準執行。如果按這一標準執行,「還不如一個地面交通事故的賠償」。
據報導,目前,中國空難事故的賠償一般按照最高法院關於人身傷害賠償的相關內容和相關標準,根據遇難者長期居住地上一年度的人均生活水平作為基數進行賠償,按照「同機同命」的原則,也就是以住最富、生活水平最高地方乘客為參考,算出最終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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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起淮建議,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至少應該提高至100萬元。
報導指出,空難賠償在中國向來是複雜的問題,如果遇難家屬不滿賠償金額要提告訴,就得等到具權威性的調查結果推出,而這是一個漫長過程。例如,包頭空難和伊春空難調查結果公布時,已經是事故發生後兩年。(編輯:楊昇儒/李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