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蔡姓補習班老師,日前因與公司發生勞資糾紛,不料卻在訴訟結束後,又被補習班老闆指控,在職近一年時間,幾乎天天會從公司飲水機裝水回家飲用,還因此向其提告索要2萬餘元的「喝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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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蔡女在職時間不到1年,但因勞資退休金提撥問題與公司發生勞資糾紛,故而離職。沒想到蔡女離職後,公司便指控蔡女在職期間,每天都會自備600CC的寶特瓶共5支回家飲用,因此向蔡女求償24900元;蔡女對此則認為,該請求不合理,公司方是因勞資糾紛才刻意報復,因此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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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料老闆見蔡女不甩自己,竟向警方報案,提出竊盜罪告訴,檢方審理後認為,蔡女該行為已近一年,如果資方覺得不妥,應及時制止,但期間無人對此表示任何意見,因此認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原以為整件事到此終了,不料補習班老闆又提出民事求償,並主張蔡女任職249日,每天都取5瓶水回家,每瓶寶特瓶應以20元計算,故求償近25000元。但仍遭高雄地院打臉指出,補習班數名員工都知曉蔡女長期有將水裝回家飲用的習慣,但沒有人制止過,連老闆也沒有為此發表任何意見,直至勞資糾紛爆發後才提告,故判定請求無理由駁回。(編輯:陳苾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