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鰻苗捕撈漁期至今(20)日截止,農委會漁業署提醒,除花蓮縣與台東縣外,其他縣市規範地帶內禁止捕撈鰻苗,違反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籲請業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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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鰻苗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根據農委會「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台東縣,每年3月21日至10月31日,都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另自明年起,鰻苗禁捕撈期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漁業署指出,禁止捕撈鰻苗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於海上捕撈者,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核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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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說明,訂定鰻苗捕撈禁漁期,能讓鰻苗溯河成長,增裕鰻魚資源。為了讓成鰻得以降海產卵,漁業署輔導1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資源養護工作。
漁業署強調,鰻苗捕撈是我國重要產業,為利鰻魚資源永續利用,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禁漁期規定,共同維護鰻魚產業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