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間桃園市一名羅姓男子全身赤裸騎機車外出,還邊騎車邊撫摸下體,誇張行徑嚇壞附近居民,有女住戶發現後打電話報警處理,警方據報後當場將露鳥俠逮捕到案。案件經桃園地院法官審理,羅男也坦承犯案,法官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20天,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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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54歲的羅姓男子,去年3月28日上午11時31分許,全身未穿著衣服騎車外出,行經楊梅區某路段上邊騎邊撫摸下體,有女住戶發現後打電話報警,楊梅警方據報後到場抓人移送桃檢偵辦;檢方複訊時,羅坦承犯不諱,檢察官偵結依妨害風化罪嫌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羅姓男子坦承在供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騎車,裸露生殖器並以手撫摸之等猥褻行為,辯稱生活壓力使然;大法官認為羅之行為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意圖刺激或滿足性慾,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之一般通念,自屬於猥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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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被告所為已觸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為滿足一己私慾,竟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公然裸露性器官,破壞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造成他人驚嚇及厭惡感,惟念事後坦承犯行度,審結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每天1千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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