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今(15)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談及韓豫平案,蘇認為,貪汙應該有貪汙犯意及犯行,作為行政院長不好批評司法院,之所以今天很多判決引起社會譁然,司法院應該自己也有斟酌。司法院晚間表示,若認為《貪汙治罪條例》刑度過高,需另行修法,作為最高司法機關,不便就法律解釋、適用等審判核心事項表示意見。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2015年7月1日,前花防部少將參謀長韓豫平陪同前劉姓指揮官,宴請郭姓政戰主任及其妻小到海產餐廳宴飲,一行人花費5760元。韓豫平被控,指示張姓下士以漢光演習加菜金2880元核銷餐費。
據判決書記載,依《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第1項規定量處韓豫平4年6月;同案張下士因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880元,另適用《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9條再為2次減刑,故量處1年、緩刑3年。
最高法院2月間駁回上訴,韓豫平遭判4年6月定讞,連日來不少朝野立委均關切此案,還直接向法務部長蔡清祥陳情,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更點名前立委林益世拿6300萬也判4年10月,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國民黨立委陳以信則是接連質詢法務部、司法院,今天直接問蘇貞昌看法。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司法院表示,《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法定刑為7年以上之罪,縱使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依規定也僅得減為3年6月以上。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本有依據法律審判的義務,若認為《貪汙治罪條例》法定刑度過高,無法兼顧所有案情,而需另行修法,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自當予以尊重。
司法院指,使用加菜金核銷宴請下屬眷屬所生費用,是否成立《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韓豫平案已確定,可受公評,若循非常上訴、再審等法定途徑尋求救濟,司法院也表示尊重;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不便就法律解釋、適用等審判核心事項表示意見,以維護審判純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