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交大員警石明謹因擔任球評、足協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去年7月遭懲戒法院以「違法兼職」為由,判決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他上訴後,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二審今(15)日將石明謹的上訴駁回,維持第一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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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謹自2011年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2019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每次出席單場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約1100元,截至2021年5月18日止,已出席5次,共領取5400元,違反公務員除依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業務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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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庭一審判決,石明謹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他上訴後,上個月懲戒法庭第二審開庭時,石明謹親自出庭時對外表示,《公務員服務法》14-1、14-2等規定有違憲之虞,並提及球評無法養活自己,九成以上都兼職,若沒了兼職者,試問國內藝術、音樂、體育環境如何下去?他認為,大家都不能接受任何報酬,連車資、便當都不能吃嗎?這相當不合理。
不過,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所謂「業務」是指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事務;《公務員服務法》僅限制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並非全面禁止兼職,並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尚無違背;對於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或團體職務,採「許可」機制,且已採較低的審查密度,難認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結社自由,因此仍判降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