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2日電)高雄檢警108年破獲洗錢水房集團,轉帳金流達43億元,葉姓主嫌等14人被依洗錢、賭博、組織犯罪等罪起訴。但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不能僅依被告自白為證,依罪證不足判14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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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案,橋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表示,此案仍未判決確定,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已表達將上訴。
橋頭地院判決指出,水房實際負責人葉男被控在108年起雇用10名成員在高雄美術館地區豪宅成立「高雄金沙水房」,葉男先是出資租用440名中國人頭帳戶和U盾,再替網路賭客或商戶提供代收代付等服務。
高雄檢警108年10月間前往搜索,當場查獲扣得電腦17台、行動電話184支、U盾123個、贓款新台幣232多萬元、房屋租約、點鈔機等物品,更進一步從月報表中查出從事金流轉帳金額高達人民幣9億7709萬多元(折合約新台幣43億9693萬元),集團則從中賺取手續費人民幣899萬多元(約新台幣4048萬元)。
橋頭地檢署偵結後,將涉案葉男等14人依涉犯賭博、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頂替人犯罪等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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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葉男偵訊時否認是水房實際經營者,主要僅負責幫翁姓男子和其他員工居間聯繫水房相關工作;其他涉案員工則供稱是受聘擔任水房客服人員,主要與SKYPE群組成員聯繫,依指示操作系統進行代收付款項,並不知道款項實際來源。
法官審理時認為,翁男和多名涉案被告雖在偵訊時坦承經營水房涉犯賭博罪,但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且檢察官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補強,因此按照無罪推定原則,無從證明水房代收代付涉及賭博或組織犯罪等。依檢察官指控14名涉案被告和提出證據,難以證明14人涉犯賭博、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判決14人均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郭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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