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東進無職仍干政 新光金董座許澎遭停職3個月

▲新光金創辦人、也是前董事長吳東進遭停職仍干預經營,金管會今(10)日開鍘,新光金董事長許澎(左)遭停職3個月。(圖/資料照,記者顏真真攝)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22-03-10 17:04:35
金管會去(2021)年底接獲檢舉,新光金創辦人、前董事長吳東進在停職後仍涉入經營,數度召開金控高階主管開會,金管會今(10)日對新光金開罰,並認為新光金董事長許澎多次出席會議,有礙公司經營之虞,對許澎祭出停止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等同董事長職務也遭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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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裁罰案由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親自宣布。她指出, 新光金、新光人壽、新光銀行、元富證券及其他新光金關係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先後在去年10月至11月間,吳東進指示召開的4場會議,討論金控集團業務經營及資源交叉運用相關議題,而且吳東進也有出席前3場會議,並提出業務想法及建議。

由於吳東進已遭金管會停職,莊琇媛表示,吳東進以股東身分指示召開相關會議,子公司董總及經理人等出席相關會議,討論涉及業務經營相關議題,聽取吳東進在會議中提出的業務想法及建議,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此外,她也提到,許澎身為新光金控董事長,也是金融集團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管理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履行管理子公司的法定義務,包含督導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以遵循法令、落實公司治理,確保子公司業務的健全經營,但許澎不僅出席吳東進指示召開的2場次會議,未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良好文化,會後又未見相關具體導正作為,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有礙落實新光金公司治理及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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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金管會除對新光金董事長許澎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光金控應予糾正,且停止許澎於新光金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等同董事長職務也遭停止。同時,金管會也請新光金在3個月內完成檢討修正大股東互動機制的內部相關規定,並研提強化該金控集團公司治理的具體作法,提報董事會報告。

金管會也強調,金融機構的董事及經理階層人員,如依大股東指示或主動向非公司負責人的特定大股東報告業務及政策等,不論是否因此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因已悖於公司治理的經營責任原則,為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在金融監理上須導正。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有管理子公司的義務,且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是金控集團的最高領導人,必須以身作則,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文化,對子公司違反公司治理之情事,亦應採行導正作為,善盡管理義務,以確保子公司業務的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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