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交通局為解決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遭車輛長時間停放問題,預計自今年3月1日8時起,台中市部分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試辦實施累進停車收費管理,試辦後將再視實施情形滾動檢討,也呼籲民眾將「充電車格」留給真正有需要「充電」的民眾使用。
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交通局常接獲民眾反映路外停車場的充電車格車輛長時間停放,造成需要充電的民眾無法使用,為解決此問題,才研議將充電車格納入收費管理,試辦累進收費方式,車輛停越久停車費越高,所有車輛(含電動車)長時間停放充電車格維持收費,但電動車充電時不收費。
葉昭甫說,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累進收費目前先以自行開單的公有無柵欄路外平面停車場實施(計13處停車場,40格充電車格),停車費率以累進方式收費,在收費時間內(均以半小時收費),收費標準為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40元,第三小時起每小時60元計費;各式證件(含月票車)、車種停充電車格均依公告累進費率收費,但電動車充電時不收費,請民眾多留意。
葉昭甫呼籲,民眾將充電車格留給真正有需要的民眾使用,讓充電車格發揮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