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陳敏鳳、中國時報、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與一名朱姓男子等4人,先前都遭法院判決須刊登道歉啟事,4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強制道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今(25)日判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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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法》195-1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憲法法庭認為,所謂的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釋字656解釋在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判決指出,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並得依被害人要求用其他適當方式回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