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交大員警石明謹因擔任球評、足協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去年7月遭懲戒法院以「違法兼職」為由,判決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他上訴後,懲戒法院今(22)日上午行言詞辯論。石明謹開庭前指《公務員服務法》14-1、14-2等規定有違憲之虞,並提及球評無法養活自己,九成以上都兼職,若沒了兼職者,試問國內藝術、音樂、體育環境如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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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謹說,被懲戒案大概從2010年至今,追溯時間非常長,在過程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萬華分局、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與公關室曾在2011年、2016年發過新聞稿,因當時也被外界質疑,為何交警可去電視台當球評?但新聞稿對外宣稱,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非持續性、非固定時間去工作的性質,也不是領固定薪水、沒利用到警察工作時間,同時球評跟警察工作內容無相關。
石說,另外,銓敘部過去所發函釋,上班前送報紙、2019年有人去送UberEats、街頭藝人表演上電視接受民眾報酬,都沒有違法,但到了2019年卻突然認為,過去8年去電視台當球評,現在是違法的,所以移付懲戒,等於從頭到尾態度反覆,而長官給的意見完全不一樣,對所有公務人員的保障不公平,也剝奪你工作自由權。
石明謹指,公務人員收房租也是經常性、持續性,買賣股票、買賣汽車、買賣房子也都可以得到很多業外收入,甚至比球評一年可拿的錢高出十倍、上百倍,這些業外收入卻沒問題?這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自由權疑慮?
石表示,自己當足球協會紀律委員2年半領了5400元便當錢跟車馬費,也被北市府移付懲戒最不合理,因《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擔任非營利事業的法人或職位幹部,需主管機關許可,也就是說,要踢足球、如果想參加土風舞社團並擔任幹部,都要主管機關許可,如果主管不允許怎辦?這是否侵犯人民結社自由權?而種種不合理問題過去都曾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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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鋒一轉,石明謹問大家,為何要請交通警察去當球評?因為球評無法謀生,台灣很多體育類裁判教練、講評或老師基本上都有其他工作,他敢說,一半以上不是老師就是公務人員,他們是推動國內體壇進步的動力,沒有他們,我們體育要如何發展?
他說,在台灣當講評、教練一年要領到5、60萬以上夠生活的錢根本不可能,99%都是兼職,如果沒有這些人,那台灣的音樂、藝術、體育環境要如何下去?大家都不能接受任何報酬,連車資、便當都不能吃嗎?這相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