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董事長張綱維爭取復飛,指交通部不依程序讓他出面說明,希望法院撤銷交通部的廢證及航權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遠航違反《民用航空法》明確,交通部依法廢止遠航的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依《行政程序法》廢止遠航獲配的航權,均於法有據;交通部的處分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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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調查,遠航張綱維在監控小組第7次會議中已表達因資金不足,無法支應油料、確保機師心理狀態上的適航能力,有停業的意思,且已關閉公司票務銷售系統,並準備開記者會對外道歉。2019年12月12日,遠航函向民航局陳報,自同月13日起暫停航班,並在網站公告及記者會等方式,對外宣布停業及資遣員工的消息;同時也對媒體公開張綱維遺書,內容為遠航因財務問題將停業等訊息。
張綱維的財務狀況,已難維繫公司營運的基礎能力,有停止經營民航許可證的意思及事實,卻未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於停業前先行檢送停業計畫,經民航局核准,始為停業;然而遠航無預警停業,已符合《民航法》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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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綱維雖主張,僅暫停部分航線,並非停業;根據遠航12日函文民航局通報暫停營運的航線、2019年12月國內定期航班、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3月28日冬季航班內容,不僅是部分航線而已。即便張綱維在13日記者會中說,沒有要停業,希望民航局同意復飛,但前一天他以表達無維繫公司營運的基礎能力,不因事後改變說詞或決策而有影響。
北高行指出,張綱維事後否認出席監控小組第7次會議成員的代表性,也否認2019年12月12日函及公告的效力。然而,遠航為航空運輸事業,確保穩定運輸服務及飛安為首要任務,停航隊公眾運輸及公司營運事關重大,張綱維身兼董事長及總經理,在遠航發生跳票危機、現金不足以支應油料,導致機師無心工作,產生飛安疑慮時,斷絕對外聯繫、避不見面,甚至公開遺書,客觀上已有不能行使職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