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前(2020)年3月8日下午3時許,在大佳河濱公園玩遙控飛機,遭台北國際航空站會同航警當場查獲,遭民航局認定涉有違反《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法裁處罰鍰30萬元。陳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陳說法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陳男說,民航局稱2020年前已公告大佳河濱公園是禁航區,但他小學就出國留學,直到2003年才回國,大部分時間住在桃園,只走固定路線,對台灣道路不熟,去台北需導航補助,上網查詢大佳河濱公園都是旅遊資訊跟景點介紹,並無警示宣導。
陳男表示,他不是專業玩家,遙控玩具不具導航、影像功能,卻被當場取締強行帶走至專用車製作筆錄,這才知道是禁航區,對這事件的嚴重性跟鉅額罰鍰感到錯愕,認為民航局應先口頭驅離、警告,而非直接裁罰,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民航局主張,航空站四周一定範圍內禁止施放遙控無人機、禁航區範圍於2001年早已公告周知,2020年公告沿用,2014年起官網也設置遙控無人機專區,揭露飛安資訊,且新聞、網路上不乏禁航區介紹、無人機違規施放會遭處罰的相關報導,認為陳男抗罰無理由。
法院認為,陳男疏於注意,在未取得許可情形下,於禁飛區域內違規施放遙控無人機,若非故意即屬過失;陳在可見到飛機起降的機場四周禁航區施放遙控無人機,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民航局維護飛安依法處罰,處以法定最低30萬之罰鍰,實屬合法適當處分,駁回陳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