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蒞庭檢察官林在培因蒞庭表現問題,被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林在培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士林地檢署評定的處分,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等違法情事,判林男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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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審理浩鼎案時,林在培是本案公訴檢察官,負責蒞庭、論告。林在培因未依指示送閱論告書、言詞辯論前幾天才將被告提出的500頁答辯狀交給協辦的主任檢察官,2019年被指欠缺敬業精神、怠於執行職務,士檢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評定「未達良好」,經法務部核定及銓敘部審定在案。
林在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檢察長指示檢察事務官試擬論告書,他並未被課予送閱論告書的職務義務;浩鼎案判決無罪定讞,是因起訴品質不佳,因此經檢察體系決議不上訴,與他是否提出論告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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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合議庭指,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檢察官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及全面評核結果為依據,而檢察官的平時考核具高度屬人性的評價,非他人可以擅代。
合議庭認為,蔡姓主任檢察官2018年8月29日就任,卻對林在培2018年5月1日至8月28日間的表現評核,有瑕疵;士檢依據有瑕疵的評核對林在培做出未達良好的評定,並不合法,判決撤銷「未達良好」的處分與復審決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