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王秉華在路邊隨機砍殺林姓機車騎士後,冷血離去,經前妻勸說自首,他落網後聲稱符合自首要件,聲請精神鑑定,但北院直指他自首是因「情勢所迫」,不符減刑規定判死。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陳芃宇,受命法官曹馨方,陪席法官陳俞伶卻認為,王是幾經思量斟酌後自首,節省訴訟資源,符合自首減刑規定,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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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發言人連育群表示,被告對於殺人犯行坦承不諱,且有卷內資料為證,事證明確,觸犯《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被告殺人後雖攜帶兇刀駕車逃離現場,但在前妻不斷勸說、要求報警下,他最終不再逃逸,將車輛停靠路邊,並主動向警方自首、等候警方逮捕,節省訴訟資源,符合《刑法》62條自首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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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判決理由,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認被告自首是出於「情勢所迫」而不得不然,並非本於真誠悔悟,與自首減刑的立法意旨不符,不依規定減輕其刑,自有違誤;被告上訴指摘原審未適用自首規定量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高院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被告個性衝動、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僅因與前妻發生爭吵,為宣洩心中憤怒情緒,即持刀刺殺與其毫無關連之被害人,視人命為草芥,行徑冷血,極端惡劣,並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被害人家屬也因而家庭破碎,身心承受巨大苦痛,並就其他量刑因子全盤考量及綜合評價,認量處無期徒刑,將被告與社會長久隔離,已足收懲儆之效而達社會防衛之目的,並可使被告悔悟反省所為,對自己所為罪行負責,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