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有意願繳稅的納稅義務人,避免逾期納稅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的損害,去(2021)年12月19日生效的「稅捐稽徵法」修正法案中,擴大納稅義務人可以申請分期繳稅的情況,財政部也於日前發布子法規「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明定相關適用範圍,客觀證明財務困難、應補鉅額稅款可分期繳稅,除本金之外,還包括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但分期納稅期間不得超過3年,且針對本稅及滯納金的部分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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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表示,稅捐稽徵法原已明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的情況下,得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而這次修法放寛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款等情況,也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分期繳稅,而且除本稅外,包括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也都可申請分期繳納。
不過,適用新措施的案件,分期納稅期間不得超過3年,且針對本稅及滯納金的部分應加計利息,計息方式是自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另外,就特定金額,個人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的應納稅款,稅務機關也可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戴群倫也提到,屬於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僅限於所得稅才可主張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例如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等,均無法適用。至於「財務困難」應如何認定?依據財政部發布的辦法,納稅義務人於納稅期間屆滿前1年內,如果有相關事實之一且經稅務機關查明屬實,即符合條件,其中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的配偶,有像是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則有出現象是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連續四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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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定,辦法中也訂明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的鉅額稅款,是指每次遭稅務機關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而補徵的鉅額稅款,不限於所得稅才可適用,其他稅目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都能夠主張申請分期納稅。
戴群倫也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分期納稅,經稅務機關核准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於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時,會依應納稅額的多寡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的期數。納稅義務人應於分期期限內納稅,以免遭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