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酒駕歪風難止,高雄26日發生嚴重酒駕車禍,一家4口被3度酒駕肇事的BMW駕駛撞飛,媽媽送醫後傷重不治,父女3人受輕重傷。案情引發輿情激憤,認為酒駕修法應重懲的聲浪再起。對此,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修法方向應該讓「法官判得下去」,不然法官判不重,「怎麼修法都不會讓案件發生時的輿論止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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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今(30)日在
臉書發文表示,每遇重大酒駕致死案件,輿論就會掀起修法論戰,最近一次是2019年5月31日,修法將五年內再犯者,刑責提高到無期徒刑。這已經算很高的刑度,但酒駕應納入死刑,或其他懲罰的修法呼聲仍不止。鄭運鵬接著依死刑、連坐、肇事車輛沒入等3個面向,逐一分析修法遭反對的理由:
1.為何不納死刑?
酒駕致死初犯最重為10年徒刑,5年內再犯最高處無期徒刑,這相對其他同類的故意犯行,如超速、逼車、闖紅燈致死最高只有5年徒刑,已經偏高失衡。因此,承審法官在量刑上都會從低判決,很少超過5年,再加重的結果是,刑法即使納入死刑,法官應該也不會判死。目前酒駕刑罰已經失衡,若提高為死刑,那其他惡意更大的交通犯罪,大概只能唯一死刑。這一點請大家思辨。
2.連坐?
極端主張認為酒駕致死的案件,賣酒的、勸酒的、借車的,也要通通處以徒刑。這種立法,會被認為誅連九族,不但可能濫罰無辜,大法官非常可能認定違憲。一種很有可能的場景,配偶各有車子,某天一方車子有問題,就開配偶的車子上班,晚上應酬酒駕致死,駕駛人被判死,配偶被連坐判刑,這不會是大家期待的酒駕立法。同車連坐的可能場景更多,但在道交條例裡面已有裁罰立法。
3.車輛沒入?
酒駕致死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親友間的借車常常是好幾天,立法沒入之後,人的人際關係也會有很大改變,車子在兄弟、朋友之間,大概沒有人會互借了。(這樣說不定有助於活絡新舊車市場)另外,這樣的沒入,可能造成台灣租賃車業被消滅,或者業者只能把費率調成超高(費率超高也可能造成租賃車業消失),(道交條例35條另有沒入規定)。
而交通部最新提出將累犯年限延長到10年的想法,鄭運鵬則認為,「刑法的累犯都是5年,酒駕特別延長到10年,這個有待之後專業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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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酒駕修法,鄭運鵬也提出自己的觀察,對於一定是駕駛人故意的危險駕駛造成的刑事案件,酒駕、超速、逼車、闖紅燈等等,修法方向應該和酒駕一視同仁,才能讓法官判得下去。不然,法官判不重,怎麼修法都不會讓案件發生時的輿論止戰。最後鄭運鵬也強調,法官還是要有裁量權,所以怎麼加重刑罰,都不可能是唯一死刑。(編輯:倪浩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