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落腳高雄本屬美事一樁,官員舞文弄法卻是不該。依照現行法令,當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時,必須進行環評,實務上花費3到5年都不足為奇,被不少民間業者私下戲稱為「魔王關」;台積電不同,29.83公頃(約9萬坪)的基地面積,高市府全力相挺,幾乎未審先拍板──環評只需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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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開高雄市經發局所提出的計畫,台積電設廠預定地(中油高煉廠、五輕舊址)第一期園區明年2月剛完成汙染整治,預計6月就可以開始動工,換句話說,中間只留3個月時間給環評作業,哪還有一點其他民間企業口中「魔王關」的疑慮。對此,高雄市副市長羅達生給媒體的答案竟是「時間最關鍵,期程第一」,教人匪夷所思。
事實上,未來台積電所落腳的園區總面積高達240公頃(約72.6萬坪),依《環評法》規定必須交由中央(環保署)辦理環評,高市府卻出奇招,把台積電預定地第一期開發土地控制在>29.8公頃,主張開發面積未達30公頃,由地方環保局進行環評即可──也就是由高市府環保局來評自己工務局的案子。
「這樣搞,合法嗎,可以嗎?」恐怕是不少聞者心中浮出的第一個疑問。其實,關於這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早在10年前就曾告訴過高市府的鄰居──台東縣政府──答案是不行。
2005年,台東縣政府同樣以發展地方經濟為由,協助開發商美麗灣渡假公司用分割方式,將原本近6公頃的開發面積,切出1公頃不到的土地先行施工,並主張依法免環評,後經法院認定違法,判決必須停止施工。
個案或許不盡相同,但遵法的依據卻不會改變,其中,在判決書中就清楚寫到,針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土地,無論以土地分割或分期施工方式縮小面積開發,因其申請開發整體面積不變,對該開發案環評均不產生影響,否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也就是說,一個開發案的環評方式,不會因為土地被化整為零就發生改變。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環評一事,法院更表達如此立場:「自然環境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本應減少干擾,讓其自然成長,自然演化;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所負者,唯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不論開發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均係對環境加諸之人為干擾,則於未經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確認足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前,自不許開發單位擅自從事開發行為。」
讓我們用一樣的標準,把話題拉回台積電這塊受汙染已逾半甲子、至今尚未解除列管的土地,按照中油原先判斷,必須花上17年時間整治方能降低對環境的衝擊,如今高市府以一紙行政契約接手後,整治期當下被縮減至2年,實際上,汙土焚化作業更可能集中在1年內完成,對環境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不難想像,自不該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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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已不難看出結論──高市府或許正以違法的方式替台積電開道。所謂「上不正,下參差」,此事真要追根究柢起來,恐怕問題還是出在上位者的身上,當陳市長多次強調高雄沒有退路,並公開喊出「緊緊緊(快快快)」的口號時,無論本意如何,底下官員難免承風希旨,甚至想破頭擠出各種奇謀怪招,就只為了在市長射出的經濟大箭旁畫上靶心。
那麼,最後倒楣的是誰?只怕今日的台積電,一不小心就成了昨日的美麗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