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22)日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規劃自明年7月1日起,限制所有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材質杯,並規定管制對象販售現場裝填飲料,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環保杯至少應有5元價差,因應國際減塑趨勢,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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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指出,國際上為減少塑膠衍生的環境污染,聯合國西元2019年環境大會170國共同承諾,將採取措施以2030年前大幅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歐盟規劃於2021年禁用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G20環境會議中達成共識,同意履行「藍色海洋願景」協議,在2050年以前,將海洋塑膠垃圾歸零。國內淨灘調查結果則顯示廢棄飲料杯仍為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除耗用大量資源外,部分使用後的空杯遭隨意丟棄影響環境及海洋,已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環保署結合國際趨勢,為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因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111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之一次用飲料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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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地方可因地制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實施日期,限制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也要求管制對象應有一定比例門市提供免費的飲料杯借用服務,並逐年增加比例。
而在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部分,環保薯窯球,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5元價差之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同時也規定,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自112年1月1日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