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騎樓在留有通道下,可否擺攤?市議員陳文政總質詢指出,根據規定,只要商家在攤販集中區、或為商圈管委會成員,騎樓是可以「合法使用」。但也凸顯另一個問題,攤集區與商圈不是到處都有,可是騎樓商業活動卻相當普遍,導致民眾時常檢舉,甚至有商家與民眾發生衝突、衍伸社會案件、浪費警力與社會資源。他呼籲,市政府正視騎樓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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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政表示,如果台中市騎樓是全面禁止佔用,那就沒什麼好說的,全部不准擺。但根據台中「商店街區管理輔導」以及「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中規定,只要是商圈管委會成員,或是商家位於攤販集中區內,騎樓在留有通道的前提下是可以「合法使用」的。除了擺攤等商業活動,騎樓甚至可以合法停放機車,種種情形,都代表台中市政府合法允許騎樓使用。
陳文政強調,攤販集中區和商圈不是到處都有,但只要是有消費需求的地方,過去就會有店家運用騎樓做生意,這些不符合條件的店家,是否要全部收起來不能使用騎樓?
陳文政指出,今年榮獲米其林必比登的某家知名飯館,就有佔用騎樓的情形。他感嘆的說,得到必比登的時候,市政府去沾光;但是被檢舉到生意做不下去的時候,市政府只有一句「依法行政」。
陳文政說,騎樓管理如同農地工廠一樣棘手,都是「歷史共業」,店家的生死存亡重要,但行人的權益、民眾對公安的疑慮也應該受到重視。有民眾建議,可將騎樓納管造冊、課稅、並對通行寬度、明火等危險物品進行安全規範,讓店家可以合法營業、行人可以安心行走,警察不用疲於奔命;可惜市府相關單位視為燙手山芋,無人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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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政特別點名經發局,身為商業主管機關,應負起商業發展與管理的責任,不要得獎時蹭第一,需要管理時卻消極面對。
經發局表示,騎樓屬道路公眾可通行的地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騎樓仍視作道路的一種,所以於騎樓設攤營業者,依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仍屬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的違規行為,市府警察局可依規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