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戲劇《我可能不會愛你》中演出的38歲女演員馬宥漩(馬友芯),前年發現她在前東家服務期間,替「瓦城泰式料理」拍攝的平面廣告,在解約後仍持續被掛在瓦城的各分店上,主張自2014年3月起,瓦城開始侵害肖像權,求償157萬餘元。一審判她敗訴,她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今(14)日判瓦城要賠9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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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友芯提告主張,自己與經紀公司風暴國際的合約,早於2013年5月到期,但她近期發現,約在2012年間她與其他平面模特兒替「瓦城」拍攝的平面廣告,仍持續在台灣、上海、蘇州等地的分店使用。馬女說,她立即連絡餐廳,起初雙方有意對逾期使用的平面廣告協商,直至風暴負責人曾口頭承諾,可供餐廳不限期間、地區使用,瓦城餐廳即片面終止協商,她認為瓦城侵害肖像權,求償157萬1千元。
瓦城則認為,當時風暴負責人希望讓新進女模曝光,便攜手合作,直到2014年授權期限快到時,曾向風暴商討展延使用期限,負責人為感謝當初的合作,口頭承諾供瓦城無限期使用,直至2019年馬女反應後,瓦城也停用她的肖像,主張並無侵害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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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認為,合約明定,演藝人員製作的照片、影片等成品,風暴擁有著作權及使用權,且馬女同意拍攝,風暴享有宣傳照著作權,自然不得再主張肖像權,瓦城經風暴同意使用照片,並無侵權,判馬友芯敗訴。
不過,高院審酌,馬女平面廣告的使用期間自2012年起至2014年2月底止,2年費用為1.5萬元,瓦城未經馬女同意使用6年,合理償還金額為9萬元;另外,瓦城非締約者,應該不知授權已屆滿,難認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何況平面廣告沒有揭露隱私、醜化行性或名譽等問題,應不致有精神上痛苦,駁回50萬元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