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發展,得設置專戶。營利事業對於主管機關的捐贈,可在1000萬額度內,按該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他要特別感謝立法院的老同事高志鵬,在第九屆時他就研擬運動發展條例立法過程,但後來因為冤案,使得讓他立委身分無法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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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說,很開心運動發展條例26條之2,可以在大家的幫忙之下順利完成三讀,雖然抵稅無法達到250%,但是150%的誘因也是可以讓企業,願意投資更多促進國內棒球、排球、籃球以及壘球等多項重點運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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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運動發展條例,蔡易餘說,他要特別感謝過去的老同事、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他一直是台啤籃球隊的領隊,同時也經歷了從籃球職業化到沒有職業化,在為那段期間他也努力想讓SBL再度職業化,在第九屆時他就研擬運動發展條例立法過程,但後來因為冤案,使得讓他立委身分無法繼續。
蔡易餘說,後來高志鵬在與行政院政委張景森擬好法案,也就是今天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條之2在108年4月10號,委由自己領銜提案,雖然在第9屆提案無法順利通過。但在第10屆會期在立法院副院長、台灣中華職棒會長蔡其昌的大力促成之下,朝野順利完成協商,財政部也願意用150%的抵稅額度入運動產業,去年有P. LEAGUE+聯盟成立,今年又有T1聯盟的成立,期待未來台灣的運動產業繼續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