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私密片遭掌控 朝野籲修法最重關5年、得併罰300萬

▲高嘉瑜遭男友施暴,引發各界震驚與關注。(圖/高嘉瑜辦公室提供)
記者黃宣尹/台北報導-2021-12-03 14:12:20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到男友施暴,讓社會震驚,也讓親密關係暴力的相關法律再次受到高度關注。民進黨立委范雲日前即提出防制性私密影像專法、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提出相關修法意見,另法務部因日前網紅小玉換臉A片事件,也已提出相關修正草案,於上月17日陳報行政院。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范雲說,高嘉瑜這次遇到的,除了嚴重家暴外,還加上龐大的實質威脅「性私密影像被威脅散布」,目前我國的刑法雖然有「妨害秘密罪」,但不僅罰則較輕、難達到立即遏阻的效果,且也缺乏立即下架、取得通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的關鍵被害人保護機制。

范雲表示,自己在立法院已提出防制性私密影像專法。法案內容有三大重點:第一,影像要能立即刪除;第二,要能立即下架;第三,要有完整的被害人保護服務,包括保護令與心理諮商等。
 
而包含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但散布人於散布時不知該性私密影像未經被害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意圖散布而持有前項性私密影像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但持有人不知該性私密影像未經被害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查獲之前二項影像,不問屬於犯罪相對人與否,沒收之。意圖營利犯第一項至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第一項至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王婉諭則提出數據,根據衛福部每4年進行一次的「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最新調查報告」中,顯示女性親密伴侶暴力終生盛行率為 19.62 %,意味每5名女性中有1人在一生中可能遭受親密關係暴力,顯示了此種暴力的普遍性在社會上的每個人、每個角落都可能發生。

王婉諭也說,根據衛福部保護司的統計,親密關係型態的家庭暴力案件,近10年來始終有超過8成的受害者是女性,整體通報案件數也微幅上升,一方面反映出台灣近年來通報意識的提升,但同時,我們也應同步檢視,被害人遭遇家庭暴力事件後會所需的多樣扶助,第一線的人力、資源是否充足。


王婉諭說,目前法規上的不足,現行法規針對數位性暴力防制,仍存在重大缺漏,被害人面對未經同意散佈私密照片、影像時,僅能以《刑法》第 235 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提告,除了刑度過輕之外,最大的問題是該條保護法益為「社會風化」,與被害人被侵害的「性隱私權」、「性自主權」法益,並不相當;更嚴重的是,欠缺被害人保護、事前防止影像散佈及事後下架機制的法律規範。

王婉諭表示,有鑑於《侵害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正在研擬專法,務必讓所有身受數位性暴力行為威脅的被害人,有更周全的保護。

而換臉A片事件爆發後,法務部為防範「深偽」技術淪為犯罪工具,修正《刑法》,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罪」,如販售牟利最重可判7年,上月17日已陳報行政院。

根據修正草案,法務部在《刑法》妨害秘密罪、使用電腦使用罪2罪章內,「增訂」與「修正」犯罪態樣並「加重」罰責。

《刑法》315條之1,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最重處4年6月有期徒刑,若有散布竊錄性影音行為,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刑法》315條增訂之4「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規定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刑法》第315條增訂之5「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罪章,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罪章;《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362條之1「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