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鄺姓男子在2019年1月20日帶女兒前往加油站自助洗車,女童因空氣噴槍強勁氣流噴入口中,高壓氣體灌入體內喪命。鄺男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嫌判處1年10月徒刑,但生母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撤銷原判決,改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年。最高法院今(3)日駁回上訴定讞,鄺男判處10年有期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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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為情節離奇,當年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當天鄺男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3歲女兒前往加油站附設自助整理區時,讓女兒坐在車輛副駕駛座;結果女童竟因空氣噴槍強勁氣流噴入口中,高壓氣體灌入體內造成臟器破裂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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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男起初辯解是女童貪玩,自己口含噴槍灌入氣體而死。但女童母親不服提起上訴,直呼希望能幫女兒找回真相,讓女兒走得明白,要鄺男負起應負責任。
而二審判決書指出,鄺男手持自助整理區所提供空氣噴槍清理車輛內部時,曾不慎對女兒臉部噴擊高壓氣體,並將噴槍遺留在車內副駕駛座處附近。若是女童自行把玩,也難以一次按壓如此高壓氣體而未因不舒服放開噴槍。且當時鄺男就在車前,卻也並未有阻止動作,故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重判10年。而今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鄺男確定判處10年有期徒刑定讞。(編輯:倪浩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