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增訂大客車4歲以上乘客全須繫安全帶,違法最高可處6千元罰鍰。同時,針對內輪差釀捲入死亡事件頻傳,也三讀通過裝設「防止捲入裝置」規定,違者最高可處2萬4千元罰鍰。
蘇花公路於今年3月16日發生遊覽車撞山壁意外,造成嚴重死傷,交通部除加速推動「蘇花安」綜合規劃,預計2030年通車,也持續推動修法增訂4歲以上乘客搭大客車未繫安全帶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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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2千元。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者,處駕駛人3千以上、6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雇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則處罰乘客。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8-1條》中規定,除了需要依照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器系統,也納入防止捲入裝置。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萬2千以上2萬4千以下罰鍰;若上述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行車前未改善仍繼續行車,可處9千以上、1萬8千以下罰鍰;未依照規定保留行車資料可處9千以上1萬2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