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懲違規情節重大的報關業者,財政部關務署近日發布新法規,報關業者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通關,如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的豬肉產品,或報運進(出)口重大管制物品如毒品、槍械及偽幣等,近1年內達3次以上,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將裁處停業或廢照處分,並於明年元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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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指出,根據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可停止6個月以下的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為期裁處有客觀標準,財政部在今年11月11日發布「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並自明年1月1日生效。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認定原則規範報關業者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如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的豬肉產品,或報運進(出)口重大管制物品,因對國民健康、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有嚴重危害,因此在最近1年內有該行為達3次以上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將裁處停業或廢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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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考量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的豬肉產品,對國內養豬產業可能造成重大傷害及影響,為利各關裁罰有一致性標準,也依據違規次數及豬肉產品重量,增訂停業日數及廢照的裁罰基準表,對於最近1年內違規3次以上,5次以下,且該次進口豬肉產品重量未逾60公斤的違章,按其違章情節,論處6個月以下停業處分;違規6次以上,或違規第3次以後該次報運重量逾60公斤者,即得廢照,以落實對報關業者管理。
另外,關務署說,即使未違規報運豬肉產品或重大管制物品,這次認定原則對於屢次報關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顯示法遵意識低落的報關業者,同樣設有退場機制,即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台幣30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停業處分;合計達100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廢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