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輝縱火害9命 最高檢:判死至允至當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涉縱火導致9人身亡,四度遭判死刑。最高檢察署強調,判死至允至當。(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中央社-2021-11-06 15:45:43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涉縱火導致9人身亡,四度遭判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署日前公布言詞辯論意旨書,指李國輝並無精神障礙不得判死的事由,判死至允至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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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上訴後,最高法院10月7日召開準備程序庭,整理辯論爭點;最高檢日前公布言詞辯論意旨書,就辯論爭點陳述意見。

最高檢指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可以「一般性意見」解釋公約條文,2018年第124屆會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點前段即解釋精障者不得判死的原因,包括欠缺辯護能力、降低道德可非難性。

最高檢表示,精神鑑定報告指李國輝因施用安非他命類藥物而有幻覺、妄想作用,但放火時具有認知放火產生財物及人命傷害的能力,也理解放火是錯誤行為,具備辨識與放火相關事理的能力。

此外,李國輝對犯案細節記憶清晰,受審時也能明確表達意見,並無因精神障礙而欠缺辯護能力或降低道德可非難性的情形,沒有精神障礙不得判處死刑的事由,應維持死刑判決。

針對辯護人主張,李國輝非直接故意殺人,不構成「情節重大之罪」,不應判死;最高檢指出,人權事務委員會曾解釋,「情節重大之罪」僅限於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的極嚴重罪行,但intentional屬英美普通法專門法律術語,指故意犯,包括台灣的意圖犯、直接故意犯與間接故意犯。

最高檢認為,最高法院日前在湯景華案判決中指「情節最重大之罪」限基於「直接故意」犯殺人罪,實屬誤會;而李國輝犯行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原審並逐一檢視刑法第57條的量刑基準,求被告生而不可得,量處死刑可謂至允至當。

全案起於,李國輝於民國106年11月初,在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承租的公寓套房內,自認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聲音;他覺得是同鄉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對他侮辱,曾向蘇姓同鄉提出警告並揚言放火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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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106年11月22日凌晨自備寶特瓶,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當天晚間8時32分返回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逃離現場,造成9人逃生不及葬身火窟。

一審、二審、更一審均判處李國輝死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也認定李國輝有殺人直接故意、無精神障礙、屬最嚴重犯罪、難以教化且有再犯可能等,4月間判他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編輯:張芷瑄)1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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