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1)日將邀請中央銀行、金管會、財政部等財金部會首長,針對「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整備狀況,以及如何因應加密貨幣跨入金融市場」進行專案報告,相關書面報告也提前曝光,直指比特幣應用場景統計,全球近90%交易量是作為交易平台的投機或投資工具,支付商家僅約1%,因此央行與金管會亦重申比特幣等虛擬通貨,是具高度投機性的數位「商品」,往類金融商品發展,非貨幣或支付工具,且要注意其投資風險,政府亦已修訂洗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規範,要求採取交易實名制。至於「虛擬貨幣課稅」議題,財政部則表示將依主管機關訂明虛擬貨幣屬性,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審慎研議課稅規範,以利交易者依法報繳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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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區塊鏈技術問世以來,比特幣(Bitcoin)、以太幣(Ethereum)等各式虛擬通貨相繼快速發展。2019年Facebook宣布將發行加密貨幣Libra,並提供跨國支付業務,由於Facebook在全球具有廣大的使用者與市場影響力,也格外引起各國金融主管機關的重視。
不過,央行指出,比特幣等虛擬通貨曾試圖挑戰並改變貨幣型態,但發展未如預期,至今仍非支付工具,主要是因價格波動劇烈、投機、炒作等問題,已被界定為風險性的虛擬資產或商品,而非貨幣。或許有人會說比特幣也有用於支付,但就比特幣應用場景統計,全球近90%交易量是作為交易平台的投機或投資工具,支付商家僅約1%,規模相對小很多,不成比例。此外,英國金融行為監理局(FCA)於今年公布一份購買虛擬通貨的原因調查,多數是投機或投資,作為支付使用者為零。
雖然比特幣等虛擬通貨近年多以商品或證券代幣化形式朝向Futures(類似期貨操作)、ETF(類似股票指數)或ICO(類似IPO)、STO(類似群眾募資)或 Stablecoin(穩定幣,類似電子支付儲值工具或電子貨幣)等類金融商品發展,但央行表示其中涉及期貨、證券等商品,目前主要國家多傾向採BIS總裁Agustín Carstens所建議「相同風險、相同監理」的原則,參照期貨或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監理;至於穩定幣,國際組織正研擬相關監理準則。
目前台灣已將虛擬通貨交易平台納入洗錢防制規範對象。央行指出,台灣的虛擬通貨交易量占全球比重甚小,與實體經濟的連結度低,對支付系統、金融穩定及央行貨幣政策無顯著影響,但在反洗錢及投資者保護等方面仍可能衍生風險,監理機關金管會因此將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業者納管,要求交易採實名制及施行國際一致的反洗錢監管標準,以防止虛擬通貨形成傳統監管體制的漏洞;另金管會與央行也發布新聞稿提醒大眾,虛擬通貨非貨幣,屬高風險資產,應注意投資相關風險。
金管會也強調,與央行在2013年即共同發布將比特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而非貨幣,與國際之看法一致。鑑於比特幣與其他類似的加密貨幣不具交易媒介、價值儲存及記帳單位等貨幣3大功能,近期國際機構如G20等陸續改稱其為加密資產(Crypto asset)或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
對於這些加密貨幣又稱虛擬通貨,金管會則依其性質,針對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採分級管理,募資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豁免其依證交法的申報義務,並依櫃買中心管理辦法辦理,至於募資金額超過3000 萬元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同時,考量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發行是新興的募資模式,風險遠高於傳統募資模式,金管會持續以兼顧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之思考,循序漸進在發展過程中尋求調適。
由於目前加密貨幣並非貨幣,亦非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金管會也重申並要求銀行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也提醒民眾注意投資加密貨幣的風險,而且惟考量其洗錢風險,洗錢防制法已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並指定金管會擔任此事業的防制洗錢主管機關,但僅為洗錢防制目的,並不涉及其產業治理、業務經營、消費者保護等議題,並於今年4月7日指定本事業的範圍。
金管會也在今年6月30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自7月1日施行。符合此事業範圍的國內虛擬通貨業者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金管會亦將基於洗錢防制目的,督促本事業落實執行相關措施。
金管會強調,加密貨幣相關活動如違反金融法令有關有價證券發行、吸收存款或儲值、國內外匯兌或資金移轉等金融特許業務,或藉由加密貨幣進行詐騙或洗錢等犯罪行為,均需課予刑事責任,應由司法機關認定具體事實依法處理。
至於加密貨幣課稅問題,財政部所提供的書面報告則指出,央行若依法發行數位貨幣,屬具法償效力的國幣,其發行無涉課稅問題。至於經主管機關核定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則屬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規定課徵 1證券交易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其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該損益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對於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財政部表示則分為營業稅與所得稅兩部分,其中營業稅部分,虛擬通貨若經認屬數位商品(或勞務),銷售該通貨或持以購買貨物或勞務,屬營業稅課稅範疇,其交易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倘經認屬支付工具,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從事虛擬通貨平台或交易所的營業人收取服務手續費,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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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稅部分,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出售或交換其購買或探採獲得的虛擬通貨,以及從事虛擬通貨平台或交易所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損益,併計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個人非經常性買賣虛擬通貨的所得,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因此,財政部表示,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最後也強調,將依主管機關定明虛擬通貨屬性,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審慎研議課稅規範,俾利相關交易者依法報繳稅捐,維護租稅公平。